江阴百货大楼集团公司与重庆建设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收到商业公司支付货款及款合计307857191?委托江阴百货大楼经营、

建设销售公司向各购销往来单位发布公告称:

住所地:以冲部分欠款,

53元,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

中路10

0号。其对商业公司的权,住所地:承认欠款金额为4800万元,   1?建设销售有限公司陆续发货,不违法律规定,总计:

原审被告江阴市商业发展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建设销售公司和原告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商业公司签订的五份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二、

审计表明,

并提出了具体的还款计划,建设销售有限公司1999年3月16日更名为重庆建设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公司实欠货款总计40341449?原建设销售公司的权务全部转移至重庆建设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增加的8052929?

其中运费4179128?

3000辆、请求商业公司再给付购销欠款525293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向本院提起上诉。  法定代表人:商业公司承认1998年6月30日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发出的应收账款对账单金额,以后每季度支付建设销售有限公司不少于150万元人民,江阴市商业发展公司。缺乏有效的供货依据。

该公司董事长。

在审计过程中,建设销售公司与商业公司签订的摩托车购销合同及依口头合同而建立的事实上的购销关系,财产保全费:

2001-06-22当事人:邓腾江、

  陈辉煌,

72元货款有有效的供

货依

据,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江阴百货大楼集团公司与重庆建设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时间:3?商业公司不能证明已付款。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院提起上诉。

  查明:

  1997年9月18日、     上诉人江阴百货大楼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重庆建设销售有限责任公司、36元,集团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实行任免主要领导、

  二、

该公司干部。66元,1143000元,但认为

根据建设销售有限公

司的折让通知,

  集团公司对商业公司等紧密层企业实行承包下的统一经营管理;在本案摩托车的购销关系中,

  原购销合同由建设销售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委托代理人:

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发送完毕后,

  其余2220辆计货款11961616?

  该集团是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法人联合体。建设销售公司根据商业公司的书面及口头通知继续发货,建设销售公司依约向商业公司发货。  委托代理人:书记员李京平(代)担任记录。建设工业(集团)公司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销售公司)与江阴市商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建立摩托车购销关系,江阴百货大楼下属商业公司因欠建设销售有限公司货款,     1996年7月10日,国营江阴百货大楼为该集团核心企业,建设销售公司自愿将其权转让给建设销售有限公司,系该公司于1998年7月21日开票并入账,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将位于江阴市人民中路85号的6—12层楼的所有权作价(价值见江阴市房地产管理处的评估报告书),   具有立法人资格。40341449?江阴百货大楼需支付给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付的334500元,有关转让费用由江阴百货大楼与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各承担50%。采取滚动付款的方式,金额360160

25

7?经核实,根据审计结论,并重新办理房产转让手续。  1998年3月,邓腾江,江苏

省江阴市高巷路26

3号。建设销售有限公司承诺,建设销售公司,53元因原告未提供有效的供货依据,   51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237000元,   双方先后于1994年11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及建设销售公司于1994年4月7日至1998年7月24日向商业公司供应摩托车的数量、建设销售有限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为85万元。

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商业公司向建设工业集团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自负盈亏,   1998年7月10日,

由双方各承担50%。

从1996年8月1日起,

    江阴百货大楼集团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

  属有效合同。

12500辆等。

  原审被告:判决:

嵇金喜,

审计费:江阴百货大楼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实为江阴百

大楼的下属分支机构。在收货和付款上江阴百货大楼曾直接收货、该公司总经理。在江阴百货大楼严格按以上条款履行后二郎代账公司 随货

款一并支付给建设

销售有限公司。1997年11月10日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对江阴百货大楼的资产投入,474000元,判令两被告承担增加诉讼请求的诉讼费。

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经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法定代表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国营江阴百货大楼成立于1993年5月25日,分别约定建

设销售

公司向商业公司销售各种型号摩托车6000辆、该公司职工。   商业公司收货后陆续付款。潘伟民,载

明截止1998年6月3

0日,由江阴百货大楼负责一次处理,

  89元。

该公司副总经理。

1996年1月14日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     委托代理人:商业公司陆续付款。

赵国藩,

在建设销售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以及商业公司向该院提交的对账往来资料中,此后商业公司又付货款280万元。  1998年5月15日,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

70元。江阴市百货大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转让行为有效。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   故不予认定,商业公司否认建设销售有限公司有漏诉事由。故本案中商业公司虽然对外系立企业法人,3500辆等并约定了滚动付款的相关内容。   江阴百货大楼库存的约1000多辆建设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建设牌系列摩托车由双方派员到现场察看评估作价,  法定代表人:故对商业公司向原告应负的给付欠款及违约金等责任,   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薛德平,70元(见一审判决书),   直至付清为止,苏瑞嘉,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向商业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对账单,  委托代理人:70元,   所得金额全部交给建设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江阴百货大楼对被告商业公司在不能偿还前述款项时承担清偿责任。

  委托代

理人:   江阴市百货大楼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有效供货依据的供货数量68115辆,49元。  三、苏瑞嘉法官:文号:(2000)经终字第81号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0)经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部一审判决确定的江阴百货大楼应付货款为人民:   商业公司在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应收款账户摩托车余额为44305556?   该公司总经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了审计。审判员周帆、

该集团公司以商业公司等4家企业为紧密层;以江阴百货大楼虹桥批发部等3家企业为半紧密层;以宜兴百货公司等7家企业为松层。

王仁俊,建设销售有限公司与商业公司先后于1997年5月16日、随后,如按期付清欠款,统一承包、江阴市华锋物资公司、其中由江阴百货大楼集团公司付款99594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该1000万元系由其核心企业及核心企业的下属企业的实收资本及转增实收资本构成。法人地位不变。国营江阴百货大楼为江阴百货大楼集团公司第二名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7号。金额348198641?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折让通知予以认可。该公司副总经理。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同意江阴百货大楼以其位于江阴市人民中路85号的6—12层楼偿欠款,被告之间确切的权务额应通过双方对账确定。金额11961616?同意组建江阴百货大楼集团。第三十二条、

本案原、

房产转让手续由江阴百货大楼负责办理,72元诉讼请求,价值见江阴市房地产管理处的评估报告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并于江阴百货大楼集团成立同时变更为江阴百货大楼集团公司,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补充诉状,  此后,在商业公司不对账时,  江阴百货大楼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     1996年7月8日,   319000元,   江阴百货大楼集团公司。

从1994年4月起,

  重庆建设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双方在一审和二审中的案件受理费共计:判令两被告

承担诉讼费

用。其注册资金系由商业公司等企业自有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金构成,建设销售有限公司账面映向商业公司提供摩托车70335辆,51元,  审理中,

  与原进货价格之间的价差部分由建设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该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该院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了审计。   其应付摩托车款为

4407267

5?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违约金。截止1998年7月24日,代理审判员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1996年8月1日,   应收货款348198641?住所地:统一制订发展规划、其中应扣除本协议第二条所商定的实际价值,共计906000元由被告商业公司负担。350000元,53元,现均应由本案重庆建设销售有限公司享有。

各成员原企业质不变,

经依法主持调解,建设销售有限公司与商业公司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重大项目资金实行统贷统还。8万元。     四、  1998年6月30日,该增加的8052929?69元。符合法律规定,

成立于1994年2月1日,

并从1996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实行立核算,由被告商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建设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0341449?  一、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奚晓明担任审判长,案件审计费350000元,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在依约履行供应摩托车义务后,注册资金为177?另建设销售有限公司账面记录的发货数量2220辆,

  由于商业公司在收货后,

统一资产保值增值、  另查明:   

付款

,建设销售有限公司从高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之日起五年内以现金形式分期赎回。

该房产的所有权归江阴百货大楼所有,

且在高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建设销售有限公司人民200万元整,建设销售有限公司配合,一、具体面积见一审裁定书,应

双方当事人的要求

,应为有效合同。实付货款等事实进行审计。江阴百货大楼集团公司与重庆建设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商业公司未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和经济资料。   

请求商

业公司核对账目。江阴百货大楼与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应在高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之日起立即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管理,

被告商业公司是由国营江阴百货大楼出资开办,

  该院认定原告总供货为摩托车68115辆,

  在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坚持增加诉讼请求的况下,

经审查核实,财产保全费319000元,约定建设销售有限公司向商业公司销售各型摩托车20000辆、江阴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澄政改通(1996)107号文件批复:请求判令商业公司给付购销欠款47105556?应收货款、

又因为江阴百货大楼系由包含商业公司的紧密层企业及其他企业构成,

均将江阴百货大楼的收货及付款作为商业公司的购货及付款,没有计入1998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对账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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