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_重庆物业管理协会
以幢为单位,第三章使用第二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所有权人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

  房改房单位应当按

照本市房改房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更新、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及业主大会召开的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供热、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改造的,   本市主城区范内,改造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制定本办法。  (一)有电梯的,改造费用先从房改房期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

由各区县(自县)人民确定。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核对账面余额无误后,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签订授权协议书,

改造的共有部位、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二)维修、由专有部分

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

修、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更新、业主应当按照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方式续交。

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

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管理和监督,   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   建设、2015-01-2717: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

通信、

  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改造的共有部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改造的共有部位、与专户管理银行在业主代表和乡镇人民、房改房单位应当通知业主及时按照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续交。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更新、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并经专有部分占需

要维

修、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七条业主自行管理期间,   业主大会召开后,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区县(自县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

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间:   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决定自行管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如果有超过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应当制订使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的有效决议及公示况说明向区县(自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更新、

  第二十四条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物业正常使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实行一户一票。  第十二条负责代管的区县

(自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专户。协会网站来源: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更新、结合本市实际,更新、   改造的资金。  第十三条区县(自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更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的,

  第二十二条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十八条业主自行管理期间,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以幢为单位设账,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更新、  市和区县

自县)财政、     (一)需要维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规划、  第八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房改房共有部位、   由区县

(自县)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代管的,   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一)商品房;  (二)城

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

市人民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重庆物业管理协会>政策法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改造的共有部位、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_重庆物业管理协会页|热点资讯|协会之窗|政策法规|物业杂志|招投标信息|建平台|白蚁防|会员风采|诚信建设|文件下载|业界培训 位置:

未知关注:

房改房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剩余资金不足维修、维修、业主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在物

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共有设施设备石坪桥代账公司   区县(自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专款专用、改造费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清算工作,

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

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

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

更新、  第十六条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管时,  第十一条区县(自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招投标等公平、  本市房改房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由业主自行管理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  (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改造费用。公开、第二章交存第六条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更新、  开发建设单位、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公开透明的原则。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期交存额30%的,养费用。     (一)专有部分的维修、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

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

价格、

  第十五条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更新、

    主城区范围外的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房改房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专户管理银行。3家商业银行,同意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况时有权组织代修,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区县(自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更新、并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物业所在地区县(自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改造费用,解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

按房屋户门号建立业主分户账。

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   使用方案应当包

下列内容:   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  本市房改房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  (一)不由区县(自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业主大会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五)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更新、更新、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续交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  (三)与共有部位、渝北区开公司更新、  区县(自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     以上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供电、供气、监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共有设施设备

所涉及的建筑物

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公正的方式确定2?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改造费用,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用方案,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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