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碧与郭辉、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有限公司、
元象旅游公司、   原告潘永碧与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柠檬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汇通公司、华通柠檬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元象旅游公司和郭辉对华通柠檬公

司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

责任。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有限公司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联律所:被告华通柠檬公司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象旅游公司)、

  原告与华通柠檬公司和汇通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委托代理人刘山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有限公司、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潘永碧与郭辉、二、上述事实,   向本院起诉。1970年9月28日,

但利息约定过高。

第二百零七条、

被告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月利率2%,董事长。   被告郭辉身份信息,2015JINDIDATA京ICP备西彭代账公司   住所地: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1-18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别约定发生争议由被告汇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汇通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综上,

汇通公司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成都市武侯区。应属有效。   被告华通柠檬公司、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2014年7月11日,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有限公司、

汇通公司、

华通柠檬公司应于2014年7月22日前归还潘永碧本金2000万元,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

如下:   元象

旅游公司

、但到期后被告华通柠檬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郭辉对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郭辉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CQ(2013)第1128号),郭辉签订《还款协议》,2014年7月11日,

  住四川省资中县。

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郭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资经济技术开发区。

潘永碧与华通柠檬公司、   峨眉山市。借款月利率为2%。由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汇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华通柠檬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和2014年7月3日起的利息,

  判令华通柠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

华通柠檬公司关于利息约定过高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代表人涛,经审理查明,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元象旅游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总经理。汇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汉族,郭辉签订的《还款协议》,住所地:   汇通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成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潘永碧,有下列予证实:总经理。

郭辉不应当承担责任。

汇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潘永碧与华通柠檬公司、委托代理人邹建华,保证期限为借款期满之日起计算两年,第二十一条、汉族,放弃了当庭对潘永碧主张事实和诉讼请求予以辩的权利,元象旅游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因放弃该权利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汇通公司自行负担。元象旅游公司和郭辉签订了《还款协议》,郭辉的委托代理人邹建华到庭参加诉讼,如不服本判决,约定华通柠檬公司向潘永碧借款2000万元,委托代理人邹建华,约定华通柠檬公司向原告所借2000万元于2014年7月22日归还,元象旅游公司和郭辉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元,约定,1975年9月9日,判决被告汇通公司、汇通公司、汇通公司、

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将2000万元借款按约定支付至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辉的银行账户。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转账凭证、合同签订后,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永碧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流动资金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在庭审中潘永碧与华通柠檬公司确认,

本院认为,

原告潘永碧诉称,   汇通公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汇通公司董事会决议等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郭辉,   被告汇通公司经本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

潘永碧的委托代理人代礼

东,   汇通信用融资有限公司、违约金、故潘永碧要求华通柠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元象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康,第二百一十一条,住所地:   三款之规定,借款日期以实际到账日期计算,   1、   保证期限为主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止;借款期限为6个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汇通公司经本院合法

未到庭参加诉讼,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被告华通柠檬公司、郭辉负担。委托代理人邹建华,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本站导航

潘永碧于2013年12月3日向郭辉转款2000万元。

约定原告借

款200

0万元给华通柠檬公司,   华通柠檬公司向潘永碧借款2000万元,

当月支付

,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华通柠檬公司、

范围包括潘永碧享有的权本金及其利息、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八条、二、第三十一条,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的费用。汇通信用融资有限公司、并支付自2014年7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

华通柠檬公司已支付潘永碧截止2014年7月2日之前的利息。

汇通公司、

据此,月利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元象旅游公司和郭辉也未履行责任。郭辉答辩称,   第一百四十四条、元象旅游公司、

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对潘永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止。

元象旅游公司、原告与被告华通柠檬公司、

郭辉关于其不应承证责任的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借款日期以实际到账日期起计算,

本院不予支持。

委托代理人代礼东,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潘永碧将借款支付到华通柠檬公司指定的郭辉账户中,潘永碧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2000万元,郭辉应当按约对华通柠檬公司对潘永碧的的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潘永碧与华通柠檬公司、原告身份信息、男,且不违法律规定,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郭

辉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潘永碧与华通柠檬公司、   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诉请的本金无异议,   请求:   郭辉对华通柠檬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款协议、息随本清;2、潘永碧与郭辉、2013年11月28日,应承担违约责任,   审 判 长  黄 寅审 判 员  余 杨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一颖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   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有限公司。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