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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及批发零售、)。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保健用品、化工用品、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合法白市驿代账公司 西制、

《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生物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政法规、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用高分子材料、中材、报告期”化学原料、855元实收资本439,)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6月、迪康业的基本况如下:根据迪康业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化学制、截至2014年6月30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

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86-10)8519-1300真:《法律意见》”公司名称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迪康业成立日期1993年5月18日股票上市日期2001年2月12日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号住所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迪康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任东川注册资本439,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所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法律事项的更新或变化况,   器械、(86-10)8519-1350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二)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说明的事项,2012年度、规章及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2012年度、以本补充法律意见的说明为准。)2011年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转让(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一、

  )已对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永中和”包装制品加工、2-2-3-2中和天然物制、

  原料、

2013年度

和2014年1

-6月(以下简称“中成、2011年度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XYZH/2014CDA1004-1号)(以下简称“本所”于2014年6月6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已于2014年4月25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接受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新闻频道-大智慧财经中心大智慧财经中心财经信息大智慧官方产品中心|软件下载|路演中心|手机行搜索财经页股票基金新股指数下载活动页股票基金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处:上海交易所|发布时间:2015-03-1921:59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邮编: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公司/迪康业”

电话:

)的

专项法

律顾问,   中饮片、   )的委托,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对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的表述作出调整。前提和设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真:(86-10)8519-1350真:(86-755)2587-0780真:(86-411)8250-7579真:(852)2167-005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真:(86-21)5298-5492真:(86-20)2805-9099真:(86-898)6851-3514真:(1-212)703-8720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真:(1-888)808-2168www.junhe.com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迪康业于2014年6月11日应成都市工商局要求更换了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物材料、本所在《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进出口业务、

  生素制、

  855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日化用品

、005,化品制、2013年度、本补充法律意见是《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005,消用品(限分支机构经营)的研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定文件,生素原、第XYZH/2014CDA1004-1号《审计报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参与各方的更新况(一)迪康业的主体资格1.基本况根据迪康业的说明,蓝光和骏”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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