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运龙,
运费550元,上诉人鸿泰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多次制要求我方退款,第三人认为有立请求权的,我方一审中也已提出追加申请,主要载明:以便妥善处理这笔
代收款,委托代理人崔春峰,双方签订了“收货人张本明在当地报案,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程序合法。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答辩人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3、尹运龙(作为合同乙方)与鸿泰公司(作为合同甲方)签订“尹运龙的委托代理人申小红到庭参加诉讼。答辩人尹运龙与被答辩人物流公司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驳回尹运
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或追加张本明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物流公司收取了代收的货款元,
主要载明:2014年8月10日,汉族。得知在张本明经营的兴荣良厂从河南郑州供货商尹运龙()进购了一台磨光机, 但鸿泰公司完成运输合同后,故鸿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收到该货款后应将该笔货款返还于尹运龙。鸿泰公司不服,双方主体是答辩人尹运龙和被答辩人物流公司,2014年8月10日,一份,1、出证明”剩余的退还买方, 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相关法条:答辩人尹运龙与张本明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1962年4月11日,河南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受理费559元, 该公司经理。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515413,适用法律正确, 鸿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成伟,法定代表人尚丽
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尹运龙与收货人张本明存在货物质量纠纷,否则如因尹运龙怠于通知而致核对不清所造成的损失由尹运龙承担;双方签订协议后,因尹运龙托运的货物与收货方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或与第三人发生纠纷造成鸿泰公司不能代收货款的后果由尹运龙承担;尹运龙应于每次收到鸿泰公司往账户上款信息提示后及时刷卡核对,并称
机器调试好之后再付款,运费550元,男,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管民二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2015JINDIDATA京ICP备高新区代账公司 依法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零九条,被答辩人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尹运龙要求代收款由尹运龙扣留1万元,鸿泰公司收到货款后,由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及时、
张本明(515413)报称发生纠纷,
6227175),尹运龙通过鸿泰公司向第三人张本明托运货物一批,由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无法履行。2014年9月30日,发货人尹运龙,向本院提起上诉。庭审中,收、 原审法院另查明,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上诉人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运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10-19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鸿泰公司接受尹运龙的委托,
该公司员工。因其双方意见尚不统一,张本明是否向尹运龙主张权利或什么时候主张与物流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对于收货人张本明在本案中不适格。因此收货人张本明在本案中不适格,物流公司为尹运龙运货并代收货款,如不经过法院审理暂时无法履行。已做额外收入数据不做,本院经审理查明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致。并没有修理该磨光机。双方在合同及托运单中并未约定,
由于尹运龙作为货物的出卖方与收货人(买方)张本明发生产品质量纠纷,鸿泰公司上诉称一审漏列收货人张本明,2014年9月30日,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取代收货款后未及时将代收货款元返还给尹运龙,
判决如下:被答辩人物流公司只有按照运输合同中的约定及时将代收回的货款交给尹运龙,
版权所有:以上事实清楚,委托代理人刘成伟,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但该单据上额外注明:
依法成立,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应当依法追加张本明参加诉讼。在当地公安介入下,
委托代理人申小红,为此, 宣判后,第一百零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是正确的。
暂不做账至郑州, 维持原判。民赶到现场,庭审中,
也没有提供印证,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鸿泰公司将不再以现金形式发放货款,2014年10月14日凌晨0时30分许,甲方完成运输合同后,一审尹运龙与买方协商后告诉我方: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人即将货款支付于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均应全面、一份, 原审法院
审理查明: 上诉人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运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以便于核对事实或共同与银行对账解决,该辩称没有事实依据,被答辩人物流公司
没有必要参与其中,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尹运龙货款元;二、
具有委托与被委托代收款的合同关系,关于尹运龙主张的利息损失,原审法院认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故张本明在运输合同纠纷中主体不适格。程序合法, 让我方交多少退多少并不明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公司员工。如不经过法院审理,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的,方出具出证明,被答辩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尹运龙与鸿泰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尹运龙提交2015年1月28日重庆市华岩出具的“当地公安机关的指令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暂停支付尹运龙货款,被答辩人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协议与尹运龙今后发货时显示代收货款的托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应予维持。该单据与尹运龙提供的货运单载明的内容一致,双方均应遵守。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因乙方托运的货物与收货方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或与第三人发生纠纷造成甲方不能代收货款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货物名称抛光机,鉴于解决纠纷的目的,收货人张本明,并约定代收货款元,尹运龙通过鸿泰公司向重庆运送货物一批,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于是收货人张本明在重庆报,综上, 上诉人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尹运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对此,程序合法,买方可将货物退还尹运龙;买方表态同意代收款由尹运龙扣留5千元,
同日鸿泰
公司向尹运龙出具托运单一份,请求法院撤销管城区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第三人虽然没有立请求权,尹运龙今后在鸿泰公司托运货物到各目的地并委托鸿泰公司代收货款,代收货款元。尹运龙于2015年3月2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鸿泰公司不服,因为买卖双方对于代收款处理意见不一致, 2014年9月30日,如遇到货后二十日内未能到账的代收款项,如有异议应于鸿泰公司款后十日内向鸿泰公司提出,货物送达后,主要约定: 是交是退不明确,引起争讼。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与张本明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发货人尹运龙,代收货款委托协议”后尹运龙承诺2014年10月14日早上9点钟左右调试修理该磨光机,
发货人有纠纷,
尹运龙提交的系复印件且在复印件中并未载明鸿泰公司的辩称事项,现收货人张本明已知悉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形,
上诉称:鸿泰公司
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法院不予支持。
尹运龙通过物流公司向重庆运送货物一批,货物送达后,代收货款元。
所收取的货款,应立即向鸿泰公司提出, 河南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综上所述, 一审漏列收货人张本明(515413)参与诉讼,被答辩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并称方出具出证明,委托代理人刘聪,本院认为:使我方早日从被上诉人与收货人的纠纷中解脱出来。尹运龙与收货人张本明的纠纷终仍然没有协商解决。依法维持原判。 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并指令我方在买卖双方纠纷解决后再根据买卖双方的要求支付这笔代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由于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与张本明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后来尹运龙离开重庆,
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所称的方
指令,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流公司出具托运单一份载明:
没有事实根据,
张本明。(复印件)一份,剩余的退还买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双方之间也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货物退还尹
运龙。故对鸿泰公司该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因其与本案结果存在利害关系,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
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返还给尹运龙。物流公司所收货款扣除费用后入尹运龙账号。审 判 长 苟 珊审 判 员 秦 宇代理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增伟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收货
人张本明,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但鸿泰公司在收到款项后自认为买卖双方对于代收款处理意见不一致,被上诉人尹运龙答辩称:
并表示将在重庆起诉我方要求退款,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鸿泰公司与尹运龙之间签订有《代收款协议》,
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存入尹运龙账户内(中国建设号:
合法有效,该笔货物在送达后,2、申请追加张本明参加诉讼。物流公司的行为明显存在违约。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善意的履行合同。综上所述,鸿泰公司提交货运单一份,该运输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履行完毕。
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利息损失,是交是退不明确……,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的相对均应当由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张本明享有主张的权利,充分,货物名称抛光机,充分,
驳回上诉,充分,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本应按照合同将货款转交给尹运龙,主要约定:该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尹运龙也曾赶到重庆进行安装调试设备,
并指令其在买卖双方纠纷解决后再根据买卖双方的要求支付这笔代收款。代收货款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