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被告人伍某旭职务侵占罪一案-判裁案例-
第二车装运33吨水钢,请求从轻判处;伍某旭未向法庭举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事实、利用其在重庆邦嘉公司担任加工厂厂长的职务之便,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Φ12*9型3.6吨螺纹钢共计价值人民54650元;15.被告人伍某旭在查机关的供述和法庭上的陈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加工厂厂长说前一个货车要先装运一件货;10.证人熊某华(系重庆嘉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数额较大,   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充分,杨某梅说,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证实杨某梅作为加工厂的统计员,捕前系重庆嘉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东货场8线金属加工厂厂长,其雇车至金属加工厂运赃,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某某村某号,均证实伍某旭系该公司重庆东站八线加工厂厂长,伍某旭说1.8吨钢材装错了,

采取预先联系好朱某元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启耀板材市场的收购门市,

罪名

均无

异议,归案后如实供述罪事实,聂某维来厂区运赃时,被告人伍某旭,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被告人伍某旭职务侵占罪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公诉机关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中专文化,伍某旭在担任该公司加工厂厂长期间,证人李某梅的证词,)伍某旭退缴的赃款26000元予以发还重庆嘉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

实际居住地巴南区某某镇某某村。

先后五次侵占本单位共计价值人民54650元的螺纹钢11吨。汉族,

辩护人周建雄,

  利用担任重庆嘉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东站八线金属加工厂厂长的职务之便,   价值人民9590元,   本院认为,于2012年5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有发货叫工人不上

账的形,本院予以支持。过磅,证实该单位重庆东站八线金属加工厂库房内被盗螺纹钢被盗;2.重庆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   

悔罪

表现、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伍邓旭表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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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吨螺纹钢系发错,2012年4月25日,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当庭宣读、副本二份。伍某旭工作况说明、被告人伍某旭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证实。   先后五次盗该厂库房校直的不同型号螺纹钢共计11吨,

事实清楚,

社会危害和实际居住在地社区意见,共计价值人民54650元。被告人伍某旭担任重庆嘉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东站八线金属加工厂厂长,证实2011年11月17日晚,   并宣告缓刑。

  证实伍某旭于2011年12月22日被采取制措施;4.重庆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偶,该指控成立,请求对伍某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针对上述辩护意见,拟证实伍某旭一贯表现较好,被告人伍某旭职务侵占罪,立案决定书、改天再拉回来;9.证人胡勇证言,   负责加工厂日常管理和盘螺(盘元螺纹钢)校直生产工作。证实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伍某旭利用担任重庆嘉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东站八线金属加工厂厂长的职务之便,装车的手段,确实、现已审理终结。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重铁检刑诉[20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旭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认为伍某旭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退赔赃款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

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Φ10*

9(HRB40

0)型5.6吨,   上述事实,伍某旭销赃获款39800元予以挥霍,1983年3月11日于四川省达县,   扣押清单,并将螺纹钢卖出;14.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渝价认[201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其中Φ8*9(HRB400)型1.8吨,抓获经过、证实Φ8*9(HRB400)型1.8吨、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书面上诉的,伍某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罪事实均无异议,伍某旭就叫工人从每件钢材中抽取部分来凑齐件数;11.聂某维(系华岩镇启耀板材市场金属回收店雇员)的证言,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发现杨某梅处没有1.8吨水钢的提货单,   现羁押于重庆铁路公安处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旭利用担任重庆嘉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东货场8线金属加工厂厂长的职务之便,工作况说明及任职的说明、   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述事实,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2日

被刑事

拘留,男,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实的事实和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五次侵占本单位各种规格的螺纹钢11吨销赃获款39800元。证实其与聂某维在该金属回收店工作期间,

(缓刑考验期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实:第二车装的是水钢,

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负责货物出入库,

证实其手受雇于朱某元的金属回收店工作期间,

审判长王鹏审判员王 ?

其辩

护意见是:   伍某旭为其装车,

公诉机关依据报案材料、

及加工厂内有螺纹钢丢失况;7.证人杨某梅(系重庆嘉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问及原因,当

日与杨某梅交接

班时,亲自将33吨二级水钢从库房装运出库上两辆货车,Φ12*9型3.6吨,厂长岗位职责、第一辆车装有1.8吨的钢,积退赔全部损失,缓刑三年。   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勇出庭支持公诉,Φ10*9(HRB400)型5.6吨、赃物去向说明、

价值人民17640元,

证实该公司加工厂发货均由统计员发货,便向伍某旭映,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在加工厂运输33吨12二级水钢,杨某梅值班时伍某旭持提货单到工厂说有货物要装运,伍某旭联系自己谈好钢材的收购价格,

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张某春(系重庆嘉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出示,伍某旭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26000元。被告人伍某旭及辩护人周建雄均到庭参加诉讼。   证实其于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

其辩护人向法庭举示了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但经盘点时发现Φ10*9的螺纹钢差1.8吨;8.证人黄某银(系重庆嘉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查;3.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西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叫其休息为名将其支开,共付给伍某旭39800元;12.证人李某明(系华岩镇启耀板材市场金属回收店雇员)的证言,公诉机关的指控,在工厂夜班作业时指挥工人吊装钢材时从每件钢材中中抽取部分钢材另包装成一件钢材,   伍某旭系初、   装车开具出门条放行等手段,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伍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伍某旭作为加工厂厂长代统计员亲自安排两车钢材装运发货,价值人民27420元,如果钢材差件数,R代理审判员冉睿二陈家坪代账公司 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

为其过磅、

并联系买赃人夜间至工厂运赃,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被告人伍某旭职务侵占罪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可从轻处罚。据此,   组织发货等职责,且退缴全部赃款,严厉击刑事罪活动。构成职务侵占罪。归案后退赔单位经济损失人民29159元。聂某维多次收购规格不同的螺纹钢;13.证人朱某元(系九龙坡区华岩镇启耀板材市场金属回收店店主)的证言,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人证言、厂长岗位职责、证实伍某旭归案后积退清全部赃款;6.证人胥某贵、

证实其雇员聂某维自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五次收购不同规格的螺纹钢,

自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

后杨某梅发现当晚装运的货物中有1.8吨螺纹钢未提供提货单,自己安排工人过磅,

经向黄某银听,

2009年4月起,2011年10月17日,

1.重庆邦嘉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

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和对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从轻处罚;根据伍某旭的罪节、为了保护公财产不受侵,即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判决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五次从伍某旭工作的加工厂收购不同规格的螺纹钢共计11吨,在装货前,

  采取骗取手段先后五次侵占本单位财物,

伍某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开具出门条等手段,

得知第一车上装的是一件水钢,

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伍某旭的自然况;5.本院和重庆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扣押令、采取联系收赃人聂某维谈好价格,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已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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